霍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含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
霍山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保障办事指南(含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3]73号、《关于印发霍山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14〕72号。
二、办理主体
霍山县住房发展服务中心
三、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条件
1、城镇低保、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区新就业职工;
3、城区退伍军人;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四、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材料
1、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居住地的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民政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低保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收入证明(原件);
(4)无住房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住房证明(原件),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租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协议(原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2、城区新就业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人社、组织部门出具的录用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3、城区退伍军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审查后,集中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县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县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4、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所在企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和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5、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结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未租住公房证明(原件);
(4)申请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当月工资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2、初审:对社区上报人员名单提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住房保障办公室定期组织公安、民政、衡山镇及所在社区进行会审,不合格人员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通知社区并说明理由,由社区告知申请人;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六、申请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及监督电话
0564-502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