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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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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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霍市监处罚〔2024〕188号 |
霍山新秀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砀山梨案 |
霍山新秀生活超市 |
92341525MA8QYR2H6H |
汪欣秀 |
该超市经营的砀山梨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该超市经营不合格砀山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8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 2148.85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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