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4〕12号
六安宝龙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H6P OU(1-1),法定代表人李伟,地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10月30日至31日,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抽测时,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采用不透光烟度法对你公司一台FD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检测,经检测光吸收系数为3.6,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光吸收系数小于等于1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叉车光吸收系数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使用了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单,证明该公司FD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放不合格;
4、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
5、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锋华、杨春的安徽省机动车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证明六安市途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
6、《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该公司FD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应执行的标准;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