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5〕1号
霍山腾达石料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T8P,法定代表人胡平,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高桥湾村高新东路与望月路交叉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23日,接信访投诉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霍山县高桥湾的石料加工厂进行环境检查,发现该石料厂2号破碎生产线新增加一套水洗工序,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
2、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该公司水洗生产线未履行环评手续;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4、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咨询报告,证明该石料加工厂总投资额。
5、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公司石料加工厂项目具体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表一,(1)根据规定中的计算方法,法定最低罚款倍数为1%,法定最高罚款倍数为5%;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
(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以外,裁量百分值为0%;
(4)建设项目进程为投入生产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5)经查询霍山腾达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
(6)经执法大队信访室查询,发现霍山腾达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此前1年内未因环境问题被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0%;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为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0.01+(0.05-0.01)×15%]×2341836元=0.016×2341836元=37469.38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柒仟肆佰陆拾玖圆叁角捌份。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 户名: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