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霍征补安置〔2025〕4号

2025-04-01 15:09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霍征补安置〔202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霍征预告20254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三河村尹河村民组、建华村民组,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曾家湾村民组;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孙家坳村民组5个乡镇、9个村、1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703公顷17.5545亩)。霍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范围内,东至汪德周竹园,南至汪德周竹园,西至汪少华、王飞茶园,北至王红明茶园和汪德周竹园。

地块2位于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范围内,东至杨华信竹园,南至张子湾路,西至陈发元竹园,北至塘后沿。

地块3位于诸佛庵镇三河村尹河村民组、建华村民组范围内,东至闵世国乔木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农村道路,北至孙法清、闵世国乔木地。

地块4位于佛子岭镇长岭村曾家湾村民组范围内,东至上竹园人行路,南至班长路,西至徐兆庭茶地与徐兆海菜地交界处,北至陈久荣、徐兆庭茶地。

地块5位于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范围内,东至青尖林林场路,南至青尖林林场路,西至高传凤山坎,北至许本财茶园。

地块6位于太阳乡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范围内,东至老水厂,南至汪正武山坎,西至河沟,北至老林河路。

地块7位于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吴从华山沟,南至水泥路,西至吴从忠茶地,北至吴从华竹园。

地块8位于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范围内,东至田大伍竹园,南至田大伍竹园,西至田大伍竹园,北至山包路。

地块9位于诸佛庵镇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孟贤权、李齐军老宅基地,南至李齐军竹园,西至孟庆祥、李齐军竹园,北至孟贤权、孟庆祥竹园。

地块10位于太阳乡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张志良山坎,南至张志良山坎,西至张志祥茶园,北至唐家山路。

地块11位于漫水河镇新铺沟村孙家坳村民组范围内,东至吴刚户猪圈,南至水泥路,西至水泥路,北至吴刚户茶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霍山县农村饮水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用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征收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1703公顷(17.5545亩),其中:农用地0.9329公顷(13.9935亩),含耕地0.2643公顷(3.964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2374公顷(3.56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1拟征收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386公顷(0.579亩)。其中农用地0.0386公顷(0.579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2拟征收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3公顷(1.9995亩)。其中农用地0.0427公顷(0.64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906公顷(1.359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3拟征收诸佛庵镇三河村尹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651公顷(0.9765亩)。其中农用地0.0651公顷(0.976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三河村建华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438公顷(0.657亩)。其中农用地0.0438公顷(0.657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地块4拟征收佛子岭镇长岭村曾家湾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727公顷(1.0905亩)。其中农用地0.0727公顷(1.090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地块5拟征收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616公顷(0.924亩)。其中农用地0.0331公顷(0.4965亩),含耕地0.0130公顷(0.195亩),建设用地0.0285公顷(0.427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6地块6拟征收太阳乡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392公顷(0.588亩)。其中农用地0.0309公顷(0.463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83公顷(0.124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7地块7拟征收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4公顷(1.956亩)。其中农用地0.1304公顷(1.956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8地块8拟征收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1081公顷(1.6215亩)。其中农用地0.1081公顷(1.621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9地块9拟征收诸佛庵镇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968公顷(1.452亩)。其中农用地0公顷(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968公顷(1.452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0地块10拟征收太阳乡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0728公顷(1.092亩)。其中农用地0.0728公顷(1.092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11地块11拟征收漫水河镇新铺沟村孙家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3079公顷(4.6185亩)。其中农用地0.2947公顷(4.4205亩),含耕地0.2513公顷(3.7695亩),建设用地0.0132公顷(0.19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共涉及2个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46578/-49385/其中:征收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实施,根据宗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相关因素综合进行评估估宗地地价结果为46578/-49385/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水田按照1900/、旱地按照1300/、专业菜地、桑园、茶园、药果园、藕塘及精养鱼塘按照2500/、灌木林按照1000/给予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执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所在诸佛庵镇仙人冲村倒骑龙村民组,三河村尹河村民组、建华村民组,小堰口村书黄岗村民组;佛子岭镇长岭村张子湾村民组、曾家湾村民组;太阳乡杨家河村青尖林村民组,双河村老林河村民组,金竹坪村唐家山村民组;落儿岭镇白云庵村山包村民组;漫水河镇新铺沟村扁担冲村民组、孙家坳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霍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s://www.ahhuoshan.gov.cn/public/column/659787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7334817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委员会村(居)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和落儿岭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和落儿岭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汪海,联系方式:0564-5516399;联系人:钱磊,联系方式:0564-5232020;联系人:王飞,联系方式:0564-5751450联系人:崔显上,联系方式:0564-3896009联系人:李琼,联系方式:0564-5566001。)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和落儿岭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和落儿岭镇人民政府或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军;电话:0564-503882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霍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诸佛庵镇人民政府、佛子岭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和落儿岭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56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霍山县农村饮水提升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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