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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霍征补安置〔2025〕5号

2025-04-01 15:54来源: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霍征补安置〔202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霍征预告20255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衡山镇城东社区白露岭居民,洛阳河村新河村民组,1个乡镇、2个村(社区)2个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2775公顷19.1625亩)。霍山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衡山镇城东社区白露岭居民、洛阳河村新河村民组范围内,东至指封山路,南至集贤路,西至创业大道,北至迎驾大道。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霍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霍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产业园2号片区(2025年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5228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2775公顷19.1625亩),其中:农用地1.2775公顷19.1625亩)含耕地0.6151公顷(9.226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拟征收衡山镇城东社区白露岭居民集体所有土地1.0193公顷(15.2895亩)。其中农用地1.0193公顷(15.2895亩),含耕地0.6151公顷(9.2265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拟征收衡山镇洛阳河村新河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0.2582公顷(3.873亩)。其中农用地0.2582公顷(3.873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共涉及1个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50935/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水田按照1900/、旱地按照1300/、专业菜地、桑园、茶园、药果园、藕塘及精养鱼塘按照2500/、灌木林按照1000/给予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等规定执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按照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土地所在衡山镇、城东社区白露岭居民、洛阳河村新河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霍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s://www.ahhuoshan.gov.cn/public/column/6597871?type=4&action=list&nav=3&catId=7334817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衡山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衡山镇人民政府地址:霍山县衡山镇诸佛庵西路106号,联系人:陶为军、联系电话:0564-5022032。)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衡山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衡山镇人民政府或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军;电话:0564-5038829)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霍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衡山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56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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