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25-03-26 08:19来源:霍山县住建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秘〔202517

 

 

霍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霍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黑石渡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签约及搬迁期限:签约及搬迁期限为14天,从2025326日至202548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黑石渡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上土市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黑石渡镇人民政府、大化坪镇人民政府、漫水河镇人民政府、上土市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十、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5326

 

 

 

附件

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G346霍山至英山绿色公路工程(一期)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均需征收(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人:霍山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黑石渡镇、大化坪镇、漫水河镇、上土市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签约及搬迁期限为14天,从2025年3月26日至2025年4月8日。

六、房屋确权

(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依据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记载或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二)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资料记载用途予以认定。

(三)未登记的或产权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误差的,以现场实际测量登记的面积为准。房屋征收面积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及《六安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执行。

七、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对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八、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购房券)方式中,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2、办公生产仓储、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券)的,采用虚拟安置房评估方式计算,即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将虚拟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附后),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

3县属机关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房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框架1100/㎡、砖混910/㎡、砖木790/㎡、简易300/㎡),并支付一次搬迁费和附属装潢费用。

九、奖励补助

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构单价结算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前12完成签约搬迁的,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券)的,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的15%给予奖励。

(三)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签约的,给予工料补助(钢构及砖混以上结构350/㎡、砖木200/㎡、简易100/㎡);逾期搬迁签约,一律不予补助。

(四)搬迁签约奖,被征收人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并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给予

1、第 1-12天。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240/㎡;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60/㎡。

2、第 13-14 天。住宅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120/㎡;其它用途房屋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奖励30/㎡。

3、逾期搬迁签约的,不再予以奖励。

十、其他补偿

(一)附属装潢补偿,按《关于公布霍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装潢、搬迁费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霍办秘〔202116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8/㎡计算,货币补偿支付一次,产权调换购房券支付两次,最低按500/户计算。有重机械的按重机械所置房屋建筑面积另增加10/㎡。

(三)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8/㎡计算,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生产用房每月10/办公及仓储类用房每月6/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十一、补偿结算

主要依据征收补偿确认单、调查表、交房验收单、被征收人身份证等资料,交出原房地产等相关证件后,进行征收补偿签约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券)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购房券并一次性结清补偿款。

被征收人持购房券、补偿协议、身份证等资料,自行购买霍山县购房券交易平台的商品房。购房券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签订购房合同,逾期自动失效,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本补偿方案给予货币补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等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购房总价款等于或超出购房券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企业结算;购房总价款低于购房券金额的,由售房企业向被征收人以货币方式垫付,但总额不得高于购房券金额的10%。

十二、其他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政府依据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凡在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等,由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办理报停等手续,缴清水电气等费用。

(三)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等,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物品,均视为遗弃物,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设有抵押权登记的房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征收工作人员应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一律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黑石渡镇0564-5246129、大化坪镇0564-5586016、漫水河镇0564-3896009、上土市镇0564-5711321。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房屋征收,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附表

购房券结构差价结算表

 

被征收房屋结构

找补差价(元/m2

    

0

混合一等

110

混合二等

140

混合三等

180

砖木一等

180

砖木二等

210

砖木三等

260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