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天堂寨支线项目(霍山段二标二分部第四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六自然函〔2025〕230号
关于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天堂寨支线项目(霍山段二标二分部第四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安徽建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的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天堂寨支线项目(霍山段二标二分部第四批)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使用霍山县上土市镇上土市村和太平畈乡王家店村境内临时用地965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873平方米(耕地42048平方米),建设用地2015平方米,未利用地679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58平方米。
二、该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材料堆场、钢筋加工厂、工棚、临时办公用房、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生活用房和运输便道。使用期限为2025年6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若《临时用地租用协议》期满,根据实际需求,经与原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办理顺延或重新签订手续。
三、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林地、河道、滩涂等,必须依法取得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完成土地复垦。复垦后通过管理系统上传验收合格确认书等相关材料。逾期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地的批准用途和范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需建设临时建筑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好使用、复垦监督责任,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按要求复垦到位。
此复。
2025年6月27日
抄送:霍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