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严格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两大文件要求推进,核心聚焦危改对象动态监测、房屋质量监管、农房品质提升、档案信息管理等关键工作,确保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地见效。
二、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
(一)补助对象认定 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房抗震改造的保障对象均为农村低收入群体,不同群体的身份信息由对应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身份信息,由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支出型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及其他脱贫户的身份信息,由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协同认定。在确定最终补助对象时,需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体现政策倾斜性。
(二)住房安全鉴定(评定)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以《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为核心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便可行的农房安全鉴定细则,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再正式启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于房屋结构复杂、难以通过简易方式判断安全状况的农房,必须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正式鉴定报告。无房户需由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无房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上传至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备案。
(三)审核认定程序 各地需严格规范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房抗震改造对象的审核审批流程,坚决执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标准程序,且两项改造政策不可叠加享受。对于曾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再次成为危房、且农户当前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重新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但已获得灾后重建补助的农户,不得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此外,2016年以前实施过危房改造、当前住房经鉴定未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且农户有抗震改造意愿的,可纳入农房抗震改造范围。上述特殊情形,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上传至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留存。
(四)补助标准设定 农村危房改造遵循“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补助资金实行分类发放:对需重建房屋的农户,补助标准不低于2万元;对仅需修缮加固的农户,补助标准不低于0.6万元。农房抗震改造的补助标准可结合地方实际,在当地危房改造新建、修缮加固户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各市、县(市、区)需加强两类改造补助资金的统筹调配,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并提高到户补助标准,避免补助资金结余,提升资金拨付效率与使用效益。
(五)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强化与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数据互通共享机制,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体系。针对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提供的新增重点保障对象名单,县级住建部门需逐户开展住房安全鉴定(评定),对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同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定期将年度危房改造农户信息、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隐患动态信息,推送至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实现信息双向流通。
(六)农房风貌管控 各地需加强农房风貌的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进一步加大《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房设计图集》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建设兼具地方民居特色与现代宜居功能的农房。改造施工需严格遵循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导则,确保改造后的农房满足基本安全使用要求、具备基础生活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与新型建造技术,探索装配式建造方式,结合农户需求配置水电厨卫等生活设施;对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需同步实施改造,全面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与居住环境。
(七)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需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执行“五个基本”标准,确保改造后房屋既符合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又达到《安徽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的抗震设防标准。施工队伍优先选用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备正规资质的施工单位。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加强对辖区内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依据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管理与技术人员增加施工现场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新房建成后,需对原有危房进行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八)竣工验收流程 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房抗震改造项目竣工后,需及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乡镇及村(居)委会等单位人员共同开展,验收内容涵盖补助对象认定合规性、工程质量达标情况、资金拨付进度、档案资料完整性、旧房拆除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且农房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及质量安全标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展抽查复核,确保验收质量。
(九)档案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强化改造全过程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需包含农户个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表、村民主评议记录、改造公示材料、申报审批表、改造协议书、质量安全巡查表、竣工验收表、房屋改造前中后实景照片,以及农户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具体详见附件3)。农村危房改造与农房抗震改造的计划信息、农户档案需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信息采集与初步录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管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组织抽验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十)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需严格遵照《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需依据“一卡通”管理规定,确保全部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足额支付到位。采用统建代建方式实施改造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严禁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非安全性改造,坚决杜绝“刷白墙”现象,且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资金使用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对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及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十一)信访处置工作 各地需严格遵照住建部相关部署,以高站位谋划、高标准推进、高质量整治的要求,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领域的突出问题,重点化解信访矛盾,切实回应农民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十二)监督与激励机制 各地需严格执行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以结果为导向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升整体工作实效。
(十三)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各地需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与管理,重点强化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的能力培养,培训内容涵盖建筑识图、建筑选材、农房风貌设计、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等,同时鼓励工匠“一专多能”,跨工种参与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工匠,每3年至少组织1次轮训,并按照《关于做好“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2〕744号)要求,完成年度带头工匠培训任务。培训机构需将学员信息录入全国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服务平台(http://113.201.104.122:8001/),对培训合格的工匠,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委托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及时将培训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合格工匠名单,引导农户选择合格工匠开展农房建设。
三、涉及范围
2025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的覆盖对象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具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此外还涵盖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患病、受灾、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大幅增加或收入显著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脱贫户(指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脱贫户)。
关键词解释 **农村低保边缘户**: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0%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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