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六环(霍山)罚〔2025〕3号
霍山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3XE,法定代表人项昌锋,地址霍山县单龙寺镇东风桥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公司单龙寺镇东风桥村石料破碎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5月22日,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霍山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龙寺东风桥破碎点进行检查,检查时该破碎点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厂区西南面大面积石粉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东风桥破碎点石粉等物料露天堆放,未对石粉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4、2025年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现场勘测平面图、破碎点区域生态红线划定图片1份,证明该公司单龙寺镇东风桥破碎点具体位置;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六环(霍山)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影响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集体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虚拟账号(缴款识别码为341500250013576205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