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霍山县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六环(霍山)罚告〔2025〕4号

2025-07-16 11:04来源: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山县从友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9906D,法定代表人:杨从友,地址:六安市霍山县但家庙镇大河厂村杨家台组

我局于202532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12345市长热线反映霍山县从友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污水排入河道的问题,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4日、4月7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公司清洗生产线循环废水经管道排入河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2、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调查人身份及接受调查、提供资料合法有效;     

3、环评相关内容及批复10页,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零排放;
    42025年3月24日、4月7日、4月8日、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4月8日、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张,证明你公司证明你公司违法排放废水以及违法排放废水行为持续时间大于15天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能及时收到执法文书的情况;     
    6、现场勘测平面图,证明公司瓶盖水洗生产线、废水沉淀池以及河道具体位置;

7、2025年4月20日安瀚茗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MJC-202504-27),证明你公司生产用水池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V类标准;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储德峰         电话:0564-5026281

 址:霍山县政务区    邮政编码:237200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