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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中小学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2020-05-11 09:30来源:霍山县教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直属学校:

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和《霍山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霍政办[2007]137号)文件精神,对《霍山县中小学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霍教〔2014〕01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霍教〔2014〕0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9年12月29日

 

 

 

 

霍山县中小学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核算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学校各类资产,使中小学的资产管理更加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新《政府会计制度》、《霍山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  各直属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总务处主任、主管会计、资产管理员等组成。具体负责所辖学校占有、使用和新增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参与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审核固定资产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直属学校要配备一名具有一定微机操作能力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辖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及管理工作。各校要设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具有使用价值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资产管理员集中管理,设置中小学资产登记簿,及时反映资产使用情况。

(二)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学校财会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九条  学校利用公共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上级专项资金集中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和用途,按照以下六类进行登记和核算:

(一)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三)通用设备。相对于专用设备而言,包括中小学校后勤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接管、接收捐赠或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计量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账:

(一)购入、拨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记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工程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结算后,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登记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拨入、捐赠、赞助和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不能查明原价的,参考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

(四)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大修理,不变动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原有规模的,应按其支出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工程中拆除的单独计算价值的部分,可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添置固定资产。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列入学校年初经费预算,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填报采购申请表,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经审核批准后实施采购,未列入学校年初经费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审批。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招标,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合格后财会部门应及时入账。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具体要求或索赔。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拆除等。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霍山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霍政办〔2007〕1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霍教〔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处理收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按《霍山县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霍政办〔2011〕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日常登记、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务和登记册,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均必须登记入帐,及时准确地记录资产的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如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务:

(一)学校财务应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明细账应按类设置,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核算,尤其是对上级专项资金集中购置的固定资产,按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清单、固定资产入账单、审计定案表、合同等资料及时补记入账,每年末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一次。

(二)总务处应设立固定资产总册、分类明细册,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三)资产管理员对本辖区学校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登录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按季度与直属学校会计核对,确保管理系统与账务处理系统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一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册、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领导、资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能尽职尽责,擅自增加学校资产或造成学校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没有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和进行招标,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格明显偏高,虚报、瞒报物资采购价格的行为;

(二)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批准资金支出,或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行为。

(三)在资产转让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将学校资产低价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擅自转让资产,违规进行保证、抵押和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行为;

(五)对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电教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图书、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行为;

(六)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学校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

(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行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有关人员,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外,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禁止评先选优、通报批评等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霍山县教育局。